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56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浙科發政〔2015〕20號)、《公眾創業創新服務行動方案》(浙科發條〔2015〕21號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按照省、市統一部署應用創新券,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由縣科技局發放,主要用于鼓勵我縣企業、專業合作社、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充分利用創新載體的科技資源開展的檢驗檢測、合作研發、委托開發、研發設計、發明專利申請和維護等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借此進一步盤活科技創新資源,降低科技創新的投入成本,激發中科技創新活力,鼓勵積極共享與使用科技創新資源,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縣科技局、縣財政局共同成立縣創新券管理領導小組,由縣科技局局長任組長,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相關領導任副組長,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相關科室負責人任成員,負責創新券有關政策的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研究解決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縣創新券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具體由縣科技局負責創新券的日常運行與管理,辦理創新券的申請、審核、發放、兌現等工作。
第三章 對象與范圍
第六條 省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屬科研院所、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和省級企業研究院等創新載體(以下簡稱“省級創新載體”)按省科技廳統一要求向我縣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利用創新券提供科技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我縣企業和縣級以上其他創新載體向社會開放,并經縣科技局審批后列入創新券應用單位。
第七條 創新券政策支持范圍是由省級創新載體及經縣科技局認定的縣級以上其他創新載體為我縣企業、專業合作社、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提供的與非關聯單位合作或自主開展研究開發等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的檢驗檢測、技術服務、發明專利申請等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具體名單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或已列入縣級以上(包括縣級)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不納入創新券政策支持范圍。
第四章 使用與兌現
第八條 依托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網址:
http://www.zjsti.gov.cn),建立創新券運行系統。我縣企業、專業合作社、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可以通過云服務平臺查詢、在線預約開放共享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技術服務。
第九條 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創新券在縣科技經費中列支。全縣創新券年發放計劃暫控制在100萬元以內。全縣實際創新券使用額超過年度創新券工作計劃,將停止當年的審批。
第十條 縣科技局根據年度創新券工作計劃,向企業、專業合作社、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在線發放創新券。企業、專業合作社、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根據各級創新載體提供的實際服務,憑持有的創新券抵扣相應的服務費用,創新載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創新券。
第十一條 我縣企業、專業合作社、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每年可以通過浙江省科技云服務平臺一次申領不超過2萬元,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創新券使用額。并在每次實際使用時通過浙江省科技云服務平臺向縣科技局具體使用申請。每個企業、專業合作社、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全年低于1萬元的服務可用創新券全額抵用,超過1萬元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抵用。
第十二條 創新券有效期截止到當年12月底,需在有效期內及時使用與兌現,逾期不得使用與兌現。
第十三條 創新券兌現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請兌現單位為創新券發放的企業、專業合作社、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原則上于每年6月份、12月份組織兌現,由縣科技局負責做好具體兌現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做好兌現程序合規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 創新券采取企業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兌現的方式,兌現時申請單位須提供相關兌現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創新券兌現所需材料包括:
(一)創新券兌現申報表;
(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交易合同或協議;
(三)創新成果證明(如專利、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證明材料)或權威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支出情況有效證明材料(包括相關支出發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五)其他所需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創新券兌現時,申請單位須與開展科技合作的單位無任何隸屬、產權紐帶、投資經營等關聯關系,否則創新券不予兌現。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縣科技局、財政局把開放共享情況納入各級創新載體評價,并作為科技條件建設的重要依據。鼓勵社會對各級創新載體開放共享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科技資源的依托單位是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開放職責,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通過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創業團隊和各級創新載體,縣財政局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實行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列入信用“黑名單”,三年內不再給予科技項目和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所完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加強網絡防護和網絡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各級科技創新載體、具體負責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創新券推廣和運營工作相關的第三方機構,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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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頭縣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
抄送:縣府辦、縣委漁農辦(農林水利局)、縣經信局、縣財政局(地稅局)、縣海洋與漁業局、縣審計局。 |
洞頭縣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發 |